提交文件
设立登记
外商投资企业设立登记应提交的文件
(1)拟任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外商投资的公司设立登记申请书》;
(2)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批复和批准证书副本1);
(3)审批机关批准的公司章程;
(4)《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5)投资者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自然人身份证明;
(6)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和经理的任职文件及身份证明复印件;
(7)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
适用于金融、证券、保险类和基金管理公司,以及设立时缴付全部或部分注册资本的公司。
(8)投资者首次出资是非货币财产的,提交已办理财产权转移手续的证明文件;
(9)住所使用证明文件;
(10)前置审批文件或证件;
适用于经营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的公司。
(11)法律文件送达授权委托书;
由公司的境外投资者(授权人)与境内法律文件送达接受人(被授权人)签署,载明境内被授权人的地址、联系方式,明确授权其代为接受法律文件送达。被授权人可以是境外投资者设立的分支机构或拟设立的公司(被授权人为拟设立的公司的,公司设立后委托生效)或者其他境内有关单位或个人。
(12)其他有关文件。
变更登记
外商投资企业变更登记应提交的文件
1 、名称变更
(1) 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外商投资企业变更(备案)登记申请书》;
(2) 依法做出的决议或决定;
(3) 名称变更核准通知书(名称核准与登记属同一机关的毋需提交);
(4) 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5) 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章程修正案或者修改后的章程;
(6) 其他有关文件。
如变更名称需先经审批部门批准的,应当申请名称预先核准登记,经审批机关批准后再办理变更登记。
2、 股权变更
(1) 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外商投资企业变更(备案)登记申请书》;
(2) 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批复和批准证书副本1);
(3) 依法做出的决议或决定;
(4) 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或者公司章程修正案;
(5) 股权转让协议;
(6) 依法经其他投资方同意转让的声明;
(7) 股权受让方的主体资格证明;
中方投资者应提交本单位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民办非企业单位证书复印件作为主体资格证明;外国投资者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身份证明应经其本国主管机关公证后送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
(8) 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9) 其他有关文件。
※人民法院依法裁判划转股权的,应当提交人民法院的裁判文书,毋需提交第3、5、6项文件。
3、 经营范围变更
i. 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外商投资企业变更(备案)登记申请书》;
ii. 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批复和批准证书副本1);
iii. 依法做出的决议或决定;
iv. 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或者公司章程修正案;
v. 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vi. 经营范围涉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报经前置审批的,提交前置审批文件或证件;
vii. 其他有关文件。
4、 注册资本变更
i. 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外商投资企业变更(备案)登记申请书》;
ii. 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批复和批准证书副本1);
iii. 依法做出的决议或决定;
iv. 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或者公司章程修正案;
v. 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报告;
申请增加注册资本,应当在公司申请注册资本变更时缴付不低于百分之二十的新增注册资本。
vi. 刊登减资公告的报纸报样及债务清偿报告或债务担保证明(仅减资适用);
vii. 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viii. 其他有关文件。
5、 实收资本变更
(1)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外商投资企业变更(备案)登记申请书》;
(2)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
(3)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4)其他有关文件。
※一次性缴付全部出资的,应当在成立之日起六个月内缴足;分期缴付的,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其认缴出资额的百分之十五,也不得低于法定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并应当在公司成立之日起三个月内缴足。
6、 出资时间、出资方式变更
(1)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外商投资企业变更(备案)登记申请书》;
(2)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批复和批准证书副本1);
(3)依法做出的决议或决定;
(4)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或者公司章程修正案;
(5)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6)其他有关文件。
7、 住所变更
(1)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外商投资企业变更(备案)登记申请书》;
(2)依法做出的决议或决定;
(3)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或者公司章程修正案;
(4)住所使用证明文件;
(5)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6)其他有关文件。
8、 经营期限变更
(1)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外商投资企业变更(备案)登记申请书》;
(2)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批复和批准证书副本1);
(3)依法做出的决议或决定;
(4)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修改后的章程或者公司章程修正案;
(5)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6)其他有关文件。
9、 法定代表人变更
(1)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外商投资企业变更(备案)登记申请书》;
(2)依法做出的决议或决定;
(3)新任法定代表人的任职文件和原法定代表人的免职文件;
(4)新任法定代表人登记表;
(5)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6)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
适用于金融、证券、保险等法定代表人变更需提交监管部门批准文件的公司。
(7)其他有关文件。
10、 投资者名称变更
(1)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外商投资企业变更(备案)登记申请书》;
(2)投资者名称变更的证明文件;
指法定登记机关出具的准予名称变更的证明文件。外国投资者的名称变更文件应经其本国主管机关公证后送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如其本国与我国没有外交关系。
(3)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或者公司章程修正案;
(4)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5)其他有关文件。
11、 公司类型变更
(1)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外商投资企业变更(备案)登记申请书》;
(2)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批复和批准证书副本1);
(3)依法做出的决议或决定;
(4)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或者公司章程修正案;
(5)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6)其他有关文件。
12、 撤销公司变更登记
公司根据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已办理变更登记的,人民法院宣告该决议无效或者撤销该决议后,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撤销变更登记。
(1)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外商投资的公司撤销变更登记申请书》;
(2)人民法院的裁判文书;
(3)原核准变更登记文件;
(4)公司《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副本;
(5)其他有关文件。
深圳市盛世企业咨询管理有限公司
2019-12-16 16: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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